
1.项目名称:涉外商业单据认证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规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二OO九年一月五日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内容:
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涉外商业单据进行证明的活动。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梧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支会
期限:
1个工作日
流程:
参见附件2-1: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流程图
结果:
电话咨询:0771-5595545
监督渠道:
负责部门:法律事务部;
地址:南宁市白云路6号贸促会大楼405房;
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2835
2.项目名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梧州市、桂林市、玉林市、贵港市、北海市、钦州市支会,中国国际商会凭祥市商会
期限:
1个工作日
流程:
参见附件1-1: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流程图
结果:
查询网址:http://zf2.zform.net/UserLogin/Login
监督渠道:
负责部门:法律事务部;地址:南宁市白云路6号贸促会大楼405房;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2835
3.项目名称: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规章】《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2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规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二OO九年一月五日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规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管理办法》(贸促法 [2013]224号文)第一章第二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担保和出证商会,承担这一制度项下的担保和出证工作,对我国ATA单证册实施统一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担保和出证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行使管理职能。
内容: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条件:
注册地或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团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个人等。
办理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
期限:
2个工作日
流程:
参见附件:3-1. 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审批流程图
结果:
电话咨询:0771-5595545
监督渠道:
负责部门:法律事务部;地址:南宁市白云路6号贸促会大楼405房;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2835
4.项目名称: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规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二OO九年一月五日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规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原《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章第五条: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下设的出证认证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经中国贸促会授权批准,中国贸促会地方分会及中国贸促会地方支会(简称地方分、支会)可以受理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
内容:
商事证明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梧州市支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钦州市支会
期限:
5个工作日
流程:
参见附件:4-1. 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审批流程图
结果:
电话咨询:0771-5595545
监督渠道:
负责部门:法律事务部;地址:南宁市白云路6号贸促会大楼405房;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2835
5.项目名称: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
行使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规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二OO九年一月五日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内容:
领事认证,又称"使领馆认证",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外使用的法律效力。在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才能办理进口通关结汇手续。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主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梧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支会
期限:
按各国使馆时间规定
流程:
参见附件:5-1. 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审批流程图
结果:
电话咨询:0771-5595545
监督渠道:
负责部门:法律事务部;地址:南宁市白云路6号贸促会大楼405房;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2835
附件下载:
1:网上签发原产地证明书操作规范
1-1:网上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审批流程图
1-2:申请书示范文本
2.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操作规范
2-1.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
2-2.申请书示范文本
3.ATA单证册操作规范
3-1.ATA单证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
3-2.申请书示范文本
4.涉外经贸证明书操作规范
4-1. 国际商事证明书出具审批流程图
4-2. 申请书示范文本
5.领事认证操作规范
5-1.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审批流程图
5-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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