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货物运输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一旦产生争议,维权耗时费力。近日,在广西贸促会和北海海事法院的联合指导下,广西商事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高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付款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跨境运货遇短少,索赔之路起分歧
2025年4月23日,原告厦门某公司从境外采购一批泰国木薯干,由某轮船承运,承运人签发清洁已装船提单,确认货物数量为9222.81吨。5月7日,承运船舶抵达广西钦州港卸货,经水尺测量,货物短少61.81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厦门某公司遂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舶所有人江苏某海运公司、光船承租人香港某航运公司赔偿因货物短少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534元。
然而,索赔之路并不顺利。调解初期,被告江苏某海运公司、香港某航运公司对短货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船舶探测管头位置偏差影响测深精度,不认可原告厦门某公司提交的水尺测量报告,并提交自行委托武汉理工大学船舶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测深表,仅同意赔偿2万余元。双方就损失金额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中立释法破僵局,适用惯例促和解
若双方就水尺报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产生高额司法鉴定费用,还会耗费漫长的时间成本,不利于争议快速解决,也会增加双方企业的负担。为高效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启动多元解纷机制,通过线上方式共同调解。
考虑到该案涉外属性和当事人实际需求,北海海事法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调解指导性意见。调解员则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组织双方沟通质证、交换证据,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与航运行业惯例。木薯干受水分挥发、卸装损耗等因素影响,普遍存在3‰-5‰的合理损耗行业惯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耐心协调,双方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差距,一步步达成共识。
款项履行到位,涉外纠纷高效化解
在法院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苏某海运公司、香港某航运公司向原告厦门某公司赔付约7500美元货物短少损失。2026年4月27日,协议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从调解协议达成到履行完毕历时20天,这起涉外海事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此次联合调解是广西贸促会与北海海事法院落实诉仲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兼顾法律、行业惯例与当事人需求,切实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下一步,广西贸促会将持续深化与全区各级法院的诉调对接合作,依托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商事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北海海事法院驻广西贸促会海事海商纠纷诉仲调联动工作站”效能,不断健全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跨境贸易和航运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广西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贸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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