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引导企业规范海外展会举办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行为,建立展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快速应对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展会现场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事件,保障企业参展活动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国际市场声誉,依据GB/T29490-2023《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国知发保字〔2022〕30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出国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等国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官方指引文件,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相关国际公约,参考国内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行业惯例,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企业及其海内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机构等组织在海外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业展示与交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参展目标市场及展会类型,参考本指引制定个性化的展中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方案。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展中知识产权合规,是指企业在展会举办期间,针对展品展示、技术交流、商务洽谈、宣传推广等活动开展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纠纷应对与权利维护等一系列管理行为,涵盖参展全流程。
本指引所称展中知识产权纠纷,是指企业在展会期间因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或侵权问题与第三方产生的争议,包括收到侵权投诉、遭遇临时禁令、展品被查扣、收到诉讼文书、展台被下架等情形。
本指引所称临时禁令,是指展会举办地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临时性司法措施,是海外展会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置手段。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开展海外展会展中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应以尊重知识产权,倡导国际合作,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尊重展会举办地法律法规与展会规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参展活动中断或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现场合规保障】
企业可结合展会规模与风险等级,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专班,明确负责人与各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律师驻场;建立24小时应急通讯机制,确保突发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响应与专业处置。
企业可提前预留应急经费,用于展会期间的证据固定、律师服务、和解谈判等紧急支出。
第六条【政府与行业支持】
企业在展会期间遭遇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时,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寻求政策指导与维权援助。
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参展的,可设立集体维权服务点,为参展企业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咨询与纠纷协调服务。
第二章 展中专利合规管理
第七条【展品展示与技术讲解规范】
企业在展会期间开展展品展示与技术讲解活动,可参照以下规范推进相关工作:
(一)按照展前确定的展品清单展示产品,避免擅自展示未经过专利合规审查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改进型产品。
(二)技术讲解限定在展前划定的范围,重点介绍产品的外观、基本功能与应用场景;如需进行技术演示,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他人偷拍、偷录或进行反向工程。
(三)在涉及专利保护的展品旁标注专利号与权利人信息,避免因未标注引发不必要的误解。
第八条【展中专利侵权监测】
企业可安排专人负责展会专利侵权监测,重点巡查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展位,排查是否存在展示、销售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产品。
发现疑似侵权产品的,立即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展位号、参展商名称、产品型号等信息,并及时联系展前委托的当地专利律师进行初步侵权判定。
第九条【收到专利侵权投诉的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专利侵权投诉函、律师函等相关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应对方式:
(一)收到展会主办方或当地执法部门送达的侵权投诉函、律师函后,先行下架争议展品及相关宣传物料。
(二)配合主办方或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交展前准备的专利证书、授权许可合同、FTO分析报告、技术比对表、保护函等证明材料,说明产品不侵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同步转交知识产权负责人与涉外律师开展权属及侵权风险专业评估。
(四)经评估不构成侵权的,由律师出具专业抗辩意见,视情形向投诉方发送反警告函;对于确实构成侵权的,积极与投诉方协商和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对于恶意投诉,及时向展会主办方提交反投诉申请,请求驳回投诉方相关请求;视情形发送反警告函,权属及侵权争议明确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第十条【专利临时禁令的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专利临时禁令裁定书的,可参照以下方式开展处置工作:
(一)收到法院送达的专利临时禁令裁定书后,先按照裁定书要求停止展示、销售被指控侵权的产品,避免因拒不执行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立即委托当地律师审查禁令的签发程序与事实依据,收集不侵权、权利无效、在先使用等抗辩证据,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异议或复议申请。
(三)展前已提交专利保护函的,向法院提交保护函提交凭证,主张法院未履行听证程序即签发禁令存在程序瑕疵。
第十一条【主动维权流程】
企业在展会期间发现他人侵犯自身专利权的,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维权工作:
(一)确认他人在展会上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先通过拍照、录像、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确保证据符合展会举办地的证据标准。
(二)向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提交投诉申请,附上专利证书、侵权比对说明等证据材料,请求主办方责令侵权方撤下侵权产品。
(三)主办方调解无效或侵权情节严重的,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继续展示、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向当地海关举报,请求查扣侵权产品的进出口货物。
第三章 展中商业秘密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现场保密管理措施】
企业在展会期间可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一)含有核心商业秘密的展品、样品、技术资料存放在带锁的展示柜或专用储物间内,安排专人看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二)展会期间使用的电脑、平板等电子设备设置开机密码与屏幕锁,离开时及时锁屏;避免使用无密码的公共WiFi传输涉密文件,涉密文件加密存储。
(三)展台内产生的含有商业秘密的纸质文件统一收集并销毁,避免随意丢弃;涉密电子文件,展会结束后及时删除或加密归档,禁止留存于公共设备。
第十三条【人员保密管理】
企业在展会期间可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参展人员保密管理,严守商业秘密:
(一)所有参展人员遵守展前签订的保密协议,避免在展会现场或与客户、同行交流过程中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洽谈过程中严格按照预设话术沟通,不泄露核心商业秘密。
(二)明确参展人员的保密权限,不同级别的人员只能接触与其工作相关的商业秘密;核心商业秘密仅限指定人员知晓。
(三)对临时聘请的翻译、展台搭建人员、礼仪人员等,在进场前签订短期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商务洽谈保密规范】
企业在展会期间开展商务洽谈活动,遵循以下保密要求:
(一)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时,选择在独立的洽谈室进行,避免在公共区域谈论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禁止录制洽谈内容,洽谈结束后及时清理洽谈记录。
(二)洽谈过程中如需提供技术资料或经营信息,仅提供必要的部分,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书;提供相关资料的,设置有效期,禁止对方转发、复制。
(三)对于涉及核心商业秘密的合作意向,在展会结束后通过正式书面文件进行沟通,不通过展会平台传递核心商业秘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内部正式渠道沟通。
第十五条【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对】
经排查发现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或窃取风险的,企业可根据风险情形选择以下处置方式:
(一)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窃取的,立即停止展示、演示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内容,收回相关宣传材料与技术资料。
(二)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行为证据,包括侵权人身份信息、侵权行为过程、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等。
(三)向侵权方发送正式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信息、返还涉密资料;同时向展会主办方与当地警方报告,请求协助制止侵权行为。
(四)情节严重的,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继续使用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展会结束后可及时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展中商标合规管理
第十六条【商标使用规范】
企业在展会期间使用商标开展展示、宣传活动,遵循以下使用规范:
(一)企业在展会期间使用商标时,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识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使用,避免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
(二)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未注册商标可标注"TM"标记,使用商标时标注规范保持统一。
(三)联合参展的企业清晰区分各自的商标,避免在同一展位使用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标识;使用联合商标的,确保联合商标已获得所有权利人的授权。
第十七条【展中商标侵权监测】
企业在展会期间开展商标侵权风险监测工作,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企业安排专人监测展会现场的商标使用情况,重点排查竞争对手是否存在使用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二)监测范围覆盖展品、包装、宣传材料、展台招牌、工作人员服装、名片、电子显示屏等所有使用商标的载体。
(三)发现疑似侵权商标的,立即拍照、录像,记录侵权方的展位号、参展商名称、侵权商标的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及时联系当地商标律师进行判定。
第十八条【收到商标侵权投诉的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商标侵权投诉函、律师函等相关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应对方式:
(一)收到展会主办方或当地执法部门送达的侵权投诉函、律师函后,先行下架争议展品及相关宣传物料。
(二)配合主办方或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交展前准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品牌在先使用证据、商标近似比对分析、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函等证明材料,说明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同步转交知识产权负责人与涉外律师开展权属及侵权风险专业评估。
(四)经评估不构成侵权的,由律师出具专业抗辩意见,视情形向投诉方发送反警告函;对于确实构成侵权的,积极与投诉方协商和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对于恶意投诉,及时向展会主办方提交反投诉申请,请求驳回投诉方相关请求;视情形发送反警告函,权属及侵权争议明确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第十九条【商标抢注的应急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发现他人抢注本企业商标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现他人在展会期间抢注本企业未注册商标的,立即收集并固定本企业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包括展会邀请函、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
(二)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1条关于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的规定及展会举办国法律,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展会举办国及其他目标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并主张展会优先权。
(三)对于已初步审定或已注册的抢注商标,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十条【主动维权流程】
企业在展会期间发现他人侵犯自身商标权的,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维权工作:
(一)确认他人在展会上侵犯本企业商标权的,先通过拍照、录像、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确保证据符合展会举办地的证据标准。
(二)向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提交投诉申请,请求主办方责令侵权方撤下侵权产品与宣传材料。
(三)主办方调解无效的,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继续使用侵权商标。
(四)在展前已完成商标海关备案,向海关部门举报,申请查扣侵权商品;涉及跨境销售的,同步向海关部门举报,防范侵权商品进出口。
第五章 展中版权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展作品使用规范】
企业在展会期间使用各类参展作品,可按照以下要求落实版权合规要求:
(一)企业在展会期间使用的宣传画册、海报、宣传单页、产品说明书、视频广告、展台设计、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确保自身享有著作权或已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许可。
(二)使用第三方作品的,按照授权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使用,避免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或擅自修改、改编第三方作品,不擅自剪辑、二次创作,严格按照授权要求使用。
(三)对自身创作的参展作品,可标注版权声明“© [年份][企业名称]保留所有权利”,并采取加密、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传播,禁止擅自下载、转发。
第二十二条【展中版权侵权监测】
企业在展会期间开展版权侵权风险监测工作,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监测展会现场是否存在他人抄袭、复制本企业参展作品的行为。
(二)重点关注展台设计、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容易被抄袭的内容。
(三)发现疑似侵权作品的,可立即拍照、录像,对比双方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确认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必要时可委托当地版权律师进行专业判定。
第二十三条【收到版权侵权投诉的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版权侵权投诉函、律师函等相关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应对方式:
(一)收到展会主办方或当地执法部门送达的侵权投诉函、律师函后,先行下架争议展品及相关宣传物料。
(二)向投诉方与主办方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许可合同、创作底稿等证明材料,说明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如系合理使用,可提交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据。
(三)同步转交知识产权负责人与涉外律师开展权属及侵权风险专业评估。
(四)经评估不构成侵权的,由律师出具专业抗辩意见,视情形向投诉方发送反警告函;对于确实构成侵权的,积极与投诉方协商和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对于恶意投诉,及时向展会主办方提交反投诉申请,请求驳回投诉方相关请求;视情形发送反警告函,权属及侵权争议明确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第二十四条【主动维权流程】
企业在展会期间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版权的,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维权工作:
(一)发现他人在展会上侵犯本企业版权的,先通过拍照、录像、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确保证据符合展会举办地的证据标准。
(二)向展会主办方投诉,请求主办方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三)主办方调解无效的,向当地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禁止侵权方继续展示、传播侵权作品;同时可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展中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收到法律文书的通用应对流程】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的,可按照以下通用流程开展应对工作:
(一)收到主办方、执法部门或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件后,立即签收并登记,记录送达时间、送达人、文件名称与主要内容;收到相关调查通知的,同样做好登记记录。
(二)第一时间将文件转交知识产权负责人与展前委托的当地律师,避免拖延或隐瞒;涉及重大侵权纠纷的,同步联系国内总部法务部门,协同应对。
(三)立即整理展前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授权文件、FTO报告、不侵权分析、保护函等。
(四)由当地律师对文件内容进行法律评估,判断纠纷的性质、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最佳应对方案。
(五)在律师指导下撰写书面回应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相关方;回应函可客观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作出承认侵权或其他不利陈述。
第二十六条【展品被海关或执法部门暂扣的应对】
企业参展展品被海关或执法部门暂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收到展品暂扣通知后,配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避免发生冲突。
(二)要求执法部门出具书面的暂扣决定书,明确暂扣的理由、法律依据、暂扣物品清单与保管地点。
(三)立即委托当地律师介入,核查扣押依据、扣押范围及权利人信息;及时整理权属证明、不侵权抗辩证据、现有技术证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
(四)同步与权利人开展和解沟通,争取以撤展、许可使用等方式达成和解,防止程序升级为诉讼。
(五)对暂扣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执法人员的证件信息与执法过程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第二十七条【法院临时禁令的通用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收到法院临时禁令的,可参照以下方式开展通用处置工作:
(一)收到临时禁令裁定书后,可先按照裁定书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销售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撤下相关宣传材料等,避免因拒不执行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由当地律师审查临时禁令的签发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是否给予了陈述申辩机会、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等。
(三)如对临时禁令不服,可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提交补充证据证明禁令存在错误。
(四)在美国等部分国家,企业可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申请暂缓或解除临时禁令,以保障参展活动继续进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临时禁令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不适用担保暂缓执行规则。
(五)积极准备实体审理的证据材料,在后续的诉讼中证明产品不侵权,争取法院撤销临时禁令。
第二十八条【恶意投诉的反制措施】
企业在展会期间遭遇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可采取以下反制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一)对于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扰乱企业正常参展活动的,企业可向展会主办方提交反投诉申请,要求主办方驳回恶意投诉,并对投诉方进行处罚。
(二)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报投诉方的恶意投诉行为。
(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诉方承担因恶意投诉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失。
(四)在行业媒体上发布声明,澄清事实,维护企业的品牌声誉。
(五)企业可注意收集并固定恶意投诉的证据,包括投诉函、沟通记录、主办方的处理决定、企业的损失证明等,为后续反制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展会现场刑事调查或刑事指控的应对】
企业在展会期间遭遇刑事调查或刑事指控的,可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第一时间委托当地刑事律师与知识产权律师到场处理,在律师到场前,建议谨慎作出陈述、签署相关文书或承认侵权相关事实。
(二)依法配合警方合法调查,避免对抗执法、隐匿或销毁证据材料;涉及刑事调查的,配合执法部门调取相关数据、记录,不隐匿、删除。
(三)及时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当地中资企业商会及行业协会,寻求法律援助与必要协助。
(四)由律师全程对接调查程序,依法提出抗辩意见、固定有利证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线上参展被他人侵权的应对】
企业线上参展发现被他人侵权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截图、录屏、公证存证,留存侵权主体、展品、素材及时间信息,确保证据符合展会举办地及线上平台要求,必要时申请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强化证据效力。
(二)通过主办方投诉端口提交申请及证据,要求下架侵权展品、限制侵权权限等,留存投诉记录及平台反馈记录。
(三)按平台要求提交权属证明、主体证明、侵权比对说明等材料,明确侵权事实与依据。
(四)跟踪处理进度,对不当结果委托律师申诉或起诉,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五)持续监测线上平台,排查侵权方再次侵权行为,及时补证投诉,必要时申请平台采取永久封禁等强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线上参展被投诉的应对】
企业线上参展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损失扩大:
(一)按期提交答辩及不侵权证据,包括权属证明、合法来源证明、创作底稿、授权文件等,避免逾期被直接判定侵权并下架、封号。
(二)参与主办方调解,协商许可、补偿等和解方案,高效化解纠纷。
(三)调解不成的,委托当地律师依法维权、提交不侵权抗辩;被判定侵权的,整改后申请复核撤销处罚。
(四)全面排查线上展品及宣传素材,清理侵权隐患,规范使用与授权管理,建立线上参展合规自查机制。
第七章 展中合规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现场组织与责任】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明确展会知识产权合规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一)明确展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协调所有知识产权事务。
(二)成立合规专班,分组负责证据固定、与主办方、执法部门沟通、对接律师与法律文书处理等工作。
(三)制定应急通讯录,明确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与职责分工,确保通讯畅通。
第三十三条【应急响应流程】
企业可建立分级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纠纷严重程度实施分级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立分级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纠纷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纠纷、较大纠纷与重大纠纷三个等级。
(二)一般纠纷(如收到口头投诉、轻微侵权争议)由现场法务人员直接处理;较大纠纷(如收到书面投诉函、展品被要求撤下)由负责人牵头处理;重大纠纷(如收到临时禁令、诉讼文书、展品被暂扣、遭遇刑事调查)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响应,联系国内总部与当地律师共同处置。
(三)所有纠纷的处理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证据管理】
企业在展会期间可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证据管理工作:
(一)展中形成的所有函件、执法文书、沟通记录、视听资料、公证材料等,统一由专人归档保存。
(二)证据收集应符合展会举办地的法律要求,必要时可申请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电子证据需进行多重备份,存储在不同设备中,防止数据丢失、被篡改。
(三)电子证据进行多重备份,存储在不同的设备中,防止数据丢失。
(四)所有证据材料在展会结束后移交企业法务部门,作为展后复议、诉讼、和解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专业支持】
企业在展会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专业支持:
(一)建立海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协同机制,由当地律师、国内代理机构及内部法务人员共同组成专业支持团队。
(二)重大纠纷可及时申请国家、地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的支持,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与维权指导。
(三)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动机制,借助行业协会的资源与力量解决纠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针对企业海外展会展中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作出的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可结合展会举办地的法律规定、展会规则以及自身经营实际,细化完善本指引的相关内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海外展会展中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提示】
本指引中涉及的海外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均以展会举办地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且可能随时更新,企业在参展前可委托当地执业律师对属地法律及最新司法实践进行核查与确认。
第三十八条【展后衔接】
展会结束后,企业可围绕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开展以下衔接事宜:
(一)展会结束后,企业可对展中知识产权合规工作进行复盘总结,整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与应对经验,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二)跟踪未决纠纷的处理进展,及时采取后续法律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展会期间发现的侵权产品,可在展会结束后继续开展维权行动,包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向海关申请查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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