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广西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简称为: Guangxi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为“GXCIC”。
第二条本商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由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经贸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以下简称“广西贸促会”),接受中国国际商会和广西贸促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商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白云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境)外工商企业界人士和经贸代表团来桂访问;组织广西经贸团组出国(境)访问、考察、交流、培训;
(二)发展同国(境)外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商协会机构的友好关系;
(三)承办外国商协会在桂设立机构的代办工作,为外国商协会来桂开展活动和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商务考察、项目对接、商业推介、洽谈会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搭建平台及提供服务;协助境外经济贸易机构、工商组织、企业来桂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洽谈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五)推广国际商会规则惯例,帮助企业掌握和使用国际经贸规则,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通过国际商会渠道向各国政府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反映企业诉求;为会员提供商事法律服务;
(六)建设和维护管理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发布国际经贸信息,为会员提供经贸信息和形象宣传、产品推介和经贸合作机会;
(七)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为会员提供贸易投资促进服务;
(八)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搭建多方合作共赢平台,帮助会员企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九)举办和开展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商事法律等业务培训;
(十)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一)承接、提供餐饮服务及管理;
(十二)承办中国国际商会交办的事务;
(十三)承办广西贸促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四)开展商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商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或口碑;
(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经贸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是否希望成为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意愿;
(二)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质的证件复印件;
(三)经本商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商会主办的各项经贸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经贸信息、政策法律咨询、贸易投资促进等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国际商会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维护本商会形象;
(三)支持和完成本商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经敦促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对本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单位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监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九)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等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是本商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为广西国际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多名代表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和执行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工作岗位变化时,理事单位应推荐相应的理事人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允许因职务变动而更换。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其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
1.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国企、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或全区知名商协会组织、学术机构等。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职人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另外,但需向本商会说明报备;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理事单位:
有一定影响力的大中型国有、股份制和民营企业;业内优秀的中小企业;地市级以上商协会组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机构等。
(四)理事任职人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另外,但需向本商会说明报备;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一名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内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实行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广西贸促会会长提名,提交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赞助;
(三)业务主管单位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经费用于日常业务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本商会每年审计合格。实行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机构代管账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管理财务和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修改后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本商会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6日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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