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时,按下述要求办理手续:
1、提交调解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应写明或提供: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亦应写明);
(2)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
(3)案情、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
(4)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2、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中,指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
4、预交《广西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所附的调解收费表所规定调解费的50%。
(二)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经审查完备后,立即转送给被申请人一式一份。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确认同意调解并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单中指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同时,预交《广西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所规定的调解费的50%。
(三)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30天)确认同意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对于超过期限后才确认同意调解的,是否接受,由调解中心决定。
(四)被指定的两名调解员共同调解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共同约定由一名调解员单独调解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独任调解员的人选在30天之内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调解中心指定。
(五)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其他要求,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他地点进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调解员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七)如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协助调解工作。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员应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员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
(九)出现以下情形,调解程序终止:(一)调解成功者,自调解书作出之日起终止;(二)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而以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者;(三)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程序者,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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