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部室,各党支部,机关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精神,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在全会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目标任务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在全会范围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专项清理。通过专项清理,坚决纠正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切实增强全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专项清理工作范围
截至2020年5月,会党组管理的全会在职在编党员干部职工、离退休领导干部。
三、专项清理工作内容
(一)违规兼职(任职)问题。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兼职(任职)人员。
(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问题。未经批准在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虽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的报酬。报酬包括兼职(任职)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以及获取的股权和其他经济利益等。
四、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各党支部、人事部具体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兼职取酬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其中各支部负责所管理的党员(包括在职和离退休)清理工作,人事部负责党外干部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清理工作,要切实做到逐人逐项清理。
每名干部职工个人要如实填写《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附件1),5月15日前,党员同志将《登记表》报所在党支部,党外干部将《登记表》报人事部。
各部室、支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集中整改工作。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的,责令免去或者由本人辞去所兼职(任职)的职务,对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责令其限期退还。
各支部、人事部于5月25日前填写《公职人员兼职(任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报机关党委备案。
请各支部、有关部室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对经过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漏报、瞒报等问题,或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论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严肃处理;对不重视专项清理工作,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
2. 公职人员兼职(任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机关党委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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