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影响,广西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邕州海关联合推出企业办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支援服务热线,共同开展政策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及时高效帮助企业解决利用原产地优惠政策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帮扶辖区外贸企业用好用足原产地政策深挖出口潜力,努力保住外贸份额、稳住外贸订单,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同2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7个自贸协定,自贸协定核心内容是关税减免,其主要实施载体就是原产地签证。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是出口货物在进口方享受关税减免的必要凭证,国外客户在清关时,凭其即可享受自贸协定中对我国产品承诺的降税优惠,部分商品甚至是零关税,通过减少客户税费支出,可以有效帮助外贸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稳定客户、开拓国际市场。因此,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在国际上常常被称为“纸黄金”,成为进入自贸协定国家市场的“金钥匙”“通行证”。
主管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授权机构是我国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法定签证机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上述两个机构申请办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可向上述两个机构咨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邕州海关、广西贸促会法律事务部联合推出企业办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支援服务热线,优先为企业办理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提供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联系方式如下:
广西贸促会法律事务部:0771-5772652/5772653,联系人:张露;
邕州海关综合业务科:0771-5369525/5369650,联系人:苏秋晓。
我国签署并已实施的自贸协定介绍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自贸区,于2002年开始实施“早期收获”,2010年全面建成。为进一步提高本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在中方倡议下,双方于2014年启动自贸区升级谈判,并于2015年11月正式签署《升级议定书》。目前,11国均已完成了《升级议定书》生效国内程序。
《升级议定书》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是对原协定的丰富、完善、补充和提升。在货物贸易领域,由于此前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已经很高,双方近95%的产品已经实现了零关税,所以在升级谈判中,双方着重加强货物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升经济技术合作水平。具体而言,在货物贸易方面,双方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程序,并承诺运用自动化系统、风险管理等手段,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提高企业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成效。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完成了第三批服务贸易具体减让谈判,累计在建筑、旅游、金融、通讯等近70个分部门作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在投资方面,双方同意加强投资促进和便利化合作,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创造稳定透明便捷的投资环境。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在农业、信息、交通等10多个领域深化合作,并把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议题纳入合作范畴,进一步拓宽了自贸协定升级领域。
在自贸区各项优惠政策的促进下,中国与东盟双向贸易从2002年的548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5878.7亿美元,增长逾10倍,双向投资从2003年的33.7亿美元增长至2018年的159.2亿美元,增长近5倍。目前,中国已连续10年保持东盟最大贸易伙伴,东盟于今年上半年超越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作为中国对外签署的第二个自贸协定,同时也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自2006年10月正式生效实施以来,为中拉之间的产能合作注入了强大动力。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智自贸协定升级在即,2019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实施,必将为两国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1.不容错过的关税减让成果
双方在原有自贸协定货物高水平自由化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市场开放。双方承诺进一步对54个产品实施零关税,总体零关税产品比例将达到约98%。中智自贸协定将因此成为迄今我国货物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
2. 重点行业、产业受益情况
智利在《议定书》生效后对我立即取消纺织服装、家电、蔗糖等24个产品关税,涉及我每年对智出口约400万美元,这将大大提高中国产品在智利市场的竞争力。
中方在《议定书》生效后3年内对智逐步取消30个木制品关税,涉及智方每年对华出口约40万美元。
3. 服务贸易领域优惠措施
双方在原有服务贸易补充协定基础上,对服务贸易承诺部门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扩大开放。我国在商业法律服务、娱乐服务、分销等20多个部门对智利做出进一步承诺,智利在快递、运输、建筑等40多个部门对我国做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此外,双方在自然人移动方面也做出了新的承诺。对商务访问者,中方人员申请智利签证时可获得为期90天的停留期限,并可进一步延期;对公司内部流动人员、独立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合同服务提供者,中方人员可申请的停留期限最长为1年,并且如果准入条件仍然有效,可进一步延期,不必申请永久居留权,随行家属也将获得同等待遇。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中巴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生效实施,是我国对外签署和实施的第3个自贸协定。
中巴双方承诺分两个阶段对90%的货物进行关税减让。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5%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
为进一步提高两国间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中巴双方于2011年3月启动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于2019年4月结束谈判并签署《议定书》。
2019年12月1日,《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对原自贸协定中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及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投资等内容进行了升级和修订,并新增了海关合作章节。其中,核心内容是在原自贸协定基础上,大幅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议定书》规定,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将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200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新加坡为自由港,出口至新加坡的大部分产品关税已为零。对于我国的出口产品而言,主要是出口的原产酒类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中新自贸协定的实施以享惠进口为主。根据海关总署〔2019〕20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也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中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新方在速递、环境、空运等服务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市场开放承诺。我方着眼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相关区域协调发展,将法律、建筑和海运等上海自贸试验区自主开放措施对新作出约束性承诺,并进一步拓展了建筑、海运领域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
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已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双方实时传输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电子数据和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加工证明电子数据。实现原产地电子联网,企业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电子单证等,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和通关无纸化。详见《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2009年4月28日,在习近平副主席和秘鲁副总统路易斯•詹彼德里•罗哈斯的共同见证下,《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北京签署。《协定》涵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秘两国的全部货物产品将分为五类实施关税减让。第一类产品在《协定》实施后当年实施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19%和62.71%。第二类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0%和12.94%。第三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0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68%和14.35%。第四类产品为例外产品,不作关税减让,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5.44%和8.05%。第五类产品将分别通过8、12、15、16、17年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0.99%和 1.95%。《协定》实施后,中方的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将从中获益。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底完成了协议项下早期收获计划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商谈及换文工作。2011年1月1日起实施ECFA早期收获计划,大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中国台湾对267项(2007版税则8位267项,2012版税则转版后279项)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2011年8月1日,《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成为中国达成并实施的第10个自贸协定。中哥自贸协定涵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中方65.3%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哥方62.9%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2016年7月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和瑞士联邦委员兼经济部长施耐德-阿曼在北京签署了《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是一个高质量、内涵丰富、互利共赢的协定。
协定规定,瑞方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6958项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619项产品实施部分降税,降幅从10%到50%不等,将254项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其中,工业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实施零关税。农产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962项农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403项农产品实施部分降税,对216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对其中23项加工农产品还将取消其农业成分40%的关税),将254项农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可以说,这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也是瑞方首次在世贸组织谈判或自贸区谈判中,就削减加工农产品农业成分的关税作出承诺,使我农产品获得更好的进入瑞方市场的机会。
中方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1803项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5495项产品经5年、10年或更长时间实施零关税,对168项产品经10年过渡期降税60%(对其中165项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先降税18%,然后在此后9年内匀速降税),将457项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
总体来看,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自《协定》生效之日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
中国-冰岛自贸区
2014年7月1日,中国-冰岛自贸协定正式生效,这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根据自贸协定规定,冰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77%;与此同时,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7830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进口总额的81.56%,其中包括冰岛盛产的水产品。中冰自贸区建成后,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半的艰苦磋商,于2014年11月实质性结束。2015年6月1日,双方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协定。对于全球贸易份额排名分别为第1和第9位、双边贸易额近3000亿美元的中韩两国来说,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自贸协定将使两国企业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它不仅意味着更低的关税和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将促进两国产业链之间更紧密的融合和竞争力的共同提升,实现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就中韩自贸协定关于降税的具体安排而言,中韩自贸区建成后,韩国92%的产品将对我国实现零关税,覆盖自我国进口额的91%;我国91%的产品也将对韩国实现零关税,覆盖自韩国进口额的85%。这也是一个利益大体平衡的结果,将对促进和扩大中韩双边贸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中韩两国都各有一些高度敏感产品。经过反复深入磋商,双方最终在确保利益大体平衡的原则下,妥善解决了高度敏感产品问题。从双方降税安排看,中方的高度敏感产品主要是汽车、机械、化工、钢铁、电子等制造业领域的一些中高端产品,韩方的高度敏感产品主要集中在农水、纺织、汽车等领域。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2015年6月17日,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式签署中-澳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12月20日,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并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
中澳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是继韩国之后,我国与亚太地区又一个重要经济体签署的自贸协定,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
中澳自贸协定中,澳大利亚降税方式分三种: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二是在协定生后第3年关税降为零;三是在协定生效后第5年关税降为零。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税目数占澳大利亚总税目数的比重分别为91.6%、6.9%和1.5%,相关产品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1.5%、16.9%和1.6%。
中国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为零,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29.2%,自澳进口额占自澳总进口额的比重(下称进口额占比)为85.3%;二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降税期分为3年、5年、6年、8年、9年、10年、12年和15年,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67.6%,进口额占比为8.7%;三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同时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0.9%;四是实施国别关税配额产品,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2.1%;五是例外产品,即不参与关税减让,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3.1%,进口额占比为3%。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后中国与相关国家启动谈判并达成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商签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格方对我国96.5%的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覆盖格自中国进口总额的99.6%;我国对格93.9%的产品实施零关税,覆盖我国自格进口总额的93.8%,其中90.9%的产品(42.7%的进口额)立即实施零关税,其余3%的产品(51.1%进口额)5年内逐步降为零关税。
《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是唯一覆盖东亚、东北亚、南亚和东南亚的区域贸易安排,在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6个国家。
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覆盖近30亿人口,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2007年10月,《协定》各成员国启动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经过九年磋商,各成员国于2016年8月正式结束谈判,并于2017年1月《协定》第四届部长级理事会上签署《修正案》。
2018年7月1日,《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协定》6个成员国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将对共计10312个税目的产品削减关税,降税税目总数较上一轮关税减让增长2.5倍,平均降税税目比例超过28%,平均降税幅度达33%。从新达成的降税清单来看,每个成员国在农产品领域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为中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了机遇。此外,中、韩、印、斯四国还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给予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平均降税幅度均为86%。6个成员国共对1万余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货物贸易方面,香港、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273个税号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并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273种以外的港、澳产原产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之间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根据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18年12月12日、14日,内地又分别与澳门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CEPA货物贸易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CEPA货物贸易协议》梳理汇总CEPA及其系列协议中关于货物贸易的内容,结合CEPA签署15年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发展情况,参考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中关于货物贸易协议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在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已全面实现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的货物贸易往来提供更全面的制度安排。
协议其中包括:原产地规则既符合国际规则又针对香港、澳门实际需求,采用对全税则产品统一适用的总规则与仅包含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结合的模式,为全税则产品制定原产地标准,增加了原产地规则透明度,提高了针对性,更能“靶向”满足业界需求,有利于维持香港、澳门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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