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春暖花开的人间四月,今年与以往却有着很大不同。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得到很好的控制,各地复工复产,生活逐渐正常。但在国外,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爆发期。据报道,截至北京时间2020年04月30日,全球累计确诊超300万例,形势依旧严峻,航运中断、汇率下滑、利润严重缩水,对国际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外贸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一些外贸企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解答,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Q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能否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免责?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为企业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是中国贸促会的职责。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我国外贸企业通过向中国贸促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其它类似商事证明书,确实有助于企业在商务活动中更为快捷和高效地向境外相关方解释和阐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的具体情况,进而有利于其后续进一步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事宜。此外,相比于企业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或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该等证明文书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更容易获得相关机构和当事方的认可和接受。换言之,其在域外的法律效力和被认可度更高。实际上,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具有广泛的执行力。
Q2、外贸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如何主张免责?
首先,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企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对履约造成影响后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发生。其次,如果发生索赔事件的,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出索赔。索赔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的发生、对履约的影响、合同依据、主要的索赔要求(如延长交货进度)。最后,考虑到疫情的持续性,定期向合同相对方更新疫情对履约的影响以及索赔要求,并在疫情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提出最终的索赔。
另外,在进行索赔时需要注意索赔的时效性,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相关通知、提交相关资料,通知的送达方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提交的证据应具有证明力,比如世界卫生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公告、主流媒体的报道、航空公司及船运公司停航的公告等。对于中文证据材料,可通过涉外公证或商事认证(中国贸促会现已推出相关商事认证服务,并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的方式予以转换,同时证据应证明疫情和合同履行受阻之间的因果关系。
Q3、因新冠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首先,如果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其次,如果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再次,如果在合同中无依据,但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该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Q4、若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重大疫情,在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对“意思自治”原则尤其重视,因此首先应当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则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
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如果因为疫情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即疫情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双方在疫情发生后进行了协商的,应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还应当在约定的、合理的期限内通过约定的、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双方损失。
Q5、因新冠疫情,买卖双方能否终止合同?
通常在有些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会约定有“长期不可抗力” (prolonged force majeure)条款,即在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连续或累计影响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形下,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合同终止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其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款项。如合同中缺乏此类条款,则企业应谨慎终止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对于疫情长期影响履约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权利,建议具体咨询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法域地的律师。如果作为卖方决定终止合同,则建议与买方积极、坦诚沟通,避免因单方终止合同遭致买方的索赔,或者对方索偿履约保函。另外,除非合同明确允许,买方通常亦不得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终止合同。
Q6、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如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该如何减损?
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以设备贸易项目为例,如卖方在境外设有工厂,可视情形与买方协商对已签署的合同进行变更,将合同主体变更为境外工厂。如有必要可与买方协商对原有合同条件进行变更,包括交货期等,以尽量降低中国工厂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物流运输、出口清关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Q7、新冠疫情下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开立和管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常见的担保和结算工具。银行保函用于担保卖方的履约、信用证用于买方支付合同款项。在目前疫情仍然严峻的大背景下,在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开立和管理方面,建议如下:
第一,鉴于卖方开具的通常为无条件(unconditional)、见索即付(on-demand)的银行保函,即保函受益人只需提交关于卖方违约的单方声明后,银行即有义务支付保函款项,而不会介入当事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在疫情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尚不明朗的情形下,出现合同履行争议的可能性在加大。因此,对于新签合同,企业有条件时应尽量不开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而是以相同额度的其他担保替代,比如第三方保证;
第二,谨慎因疫情影响作出暂停合同履行甚至终止合同的决定,避免买方因此索偿保函,作出此类决定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
第三,如采用信用证收款,企业应关注可能因疫情影响无法满足的信用证条件,比如最迟装运日等,避免因议付条件不满足被银行拒付,需要时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
Q8、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但因疫情原因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作为卖方应该如何处理?
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贸易合同。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其并不是合同的一方,不受合同的约束,因此银行在审查时只审查单证是否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因单证不符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Q9、国外买家因新冠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
因为目前国外疫情愈加严重,已经有很多国内外贸企业收到外方取消订单的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较大。但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Q10、疫情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在新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利用合同条款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
首先,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解除、变更、通知、适用法律及仲裁条款等重要内容。
其次,合同中重点加入不可抗力条款。鉴于目前法律实务界基本认为本次疫情在初期阶段已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性,疫情本身及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在合同中重点加入不可抗力的条款是保障外贸企业权益的有力措施之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可以包括:1、传染病、瘟疫、检疫措施;2、法令限制、政府行动;3、普遍认可的天灾、战争等;4、任何双方认可的事件或情形(如工人罢工、短缺;原材料供应;意外成本增加;制裁、出口管制、禁运);5、兜底条款(Prevent –Hinder/Obstruct –Delay –Economically Unreasonable)。
再次,选择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还应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权衡,尽可能从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出发来确定适用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归责。
最后,要选择合适的运输交付方案和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当前,随着疫情的蔓延,运输业也深受影响,对此,企业在订立合同条款时尽量选择合同相对方无需在运输、清关等环节承担较重义务的交易方案,如EXW(工厂交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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