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扩散蔓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公布的数据,截至北京时间2020年4月16日15时,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突破207万,已波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疫情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给国际物流企业带来不少的影响。虽然中国防控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国外疫情依然严峻,国内外都不敢对疫情防控有所放松。
目前,部分国际物流企业已经逐步开始恢复正常运营,但受疫情影响,恢复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各种问题。为更好地为国际物流企业针对疫情制定对策,降低影响,提高效益,笔者整理和归纳了国际物流企业疫情期间遇到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参考和法律帮助。
Q1:由于疫情影响,货物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货主能否退舱且不承担责任?
答:可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初期阶段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疫情本身、为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因此导致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分析,货主如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发货集港,将有权退舱而不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疫情与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适用所有个案,具体到个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2:因疫情影响导致进口货物无法及时提货的,收货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答:可以,目前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公布了对于堆存费、箱使费的相关减免方案。基于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则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如:当地复工时间延期、交通管制等相关证明文件。
Q3:货主退舱或船公司取消舱位后,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运费等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需分情况讨论,针对运费未付的,无需支付;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费。货物已经装船的,装卸费由托运人承担。但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合同执行。
Q4:因疫情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船公司能否在其他港口卸货?
答: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此情形可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且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Q5:国际物流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国际物流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了提单的情况下,其需要分别对船公司承担托运人责任,对货主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应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根据自身所处的地位分别参考上述提示。
Q6:国际物流企业仅以代理身份参与相关业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传递自船公司、货主处获得的信息、指示,避免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货主或者船公司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国际物流企业同时受货主委托办理陆运等业务,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相关代理业务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货主主张免除相关责任。
Q7:因目的港船舶检疫等管制措施导致交货时间严重延后,国际物流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不需要。疫情初期可构成不可抗力,且承运人公布的ETA(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预计到达时间)、ETD(Estimated Time of Departure 预计开航时间)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并不构成承诺。相关情况若非因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货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Q8:因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大幅上升,超出所收费用,国际物流企业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向货主要求增加费用?
答:该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情形,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增加费用,但可以根据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向货主主张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国际物流企业明显不公平,请求适当增加费用。
Q9:如何取得证明具体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文件?
答:中国贸促会及下属分支机构、各地公证处均有开办此类业务,具体可根据需要联系咨询。需要提醒的是,相关文件通常只能证明有关的疫情、政府行为等本身的存在,而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不能仅凭相关证明文件即可主张相关免责,具体案件应当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分析和处理。
Q10:随着全球疫情的加重,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和应对今后新的货运代理业务?
答:国际物流企业应当从全局出发,时刻关注所经营业务相关航线的船公司动态、目的港政策,在具体业务交易过程中可在合同中加入与疫情相关的免责条款以及费用承担等条款。针对目的港弃货风险较高的货物,可要求货主托运时提供相关担保。
同时,鉴于无船承运人无法直接控制船舶、船员,以及取得相关船舶运营资料,在疫情持续、各国目的港管控措施仍在持续收紧的情况下,不可控因素过多,作为无船承运人身份经营业务会产生额外的、不可预知的较大风险,因此,建议国际物流企业考虑暂缓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承接业务,以避免或降低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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